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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林若亞補稅案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日作出解釋,採光罩認定現行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法。
這起案件源於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的收入30萬元都花在治裝費上,等於自己沒有賺到錢,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無須繳稅,但被國稅局認為,林若亞的所得為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不得列舉扣除。
林若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司法官大法官8日舉行第1453次會議,會中就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等關於薪資所得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然而,大法官認為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依此解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者關於薪資所得支出必要費用,只能扣除新台幣12萬8000元的法定扣除額,倘若未來修法成功,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因工作的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00元,可依修法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般,扣除必要費用。
此外,名模林志玲2003年至2005年薪資所得1730餘萬元,被國稅局追討684萬餘元稅額、罰鍰135萬餘元,事後林志玲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應扣除45%的成本費用並打官司,但最後敗訴定讞,林志玲不服而聲請釋憲,未獲大法官受理。如今,林若亞釋憲成功,等於林志玲等獨立工作者,之後報稅時也可扣除因執行業務所得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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